以岭药业:公司基本盘持续向好 股价三年复合增长率35.15%******
1月9日,以岭药业午间收盘价29.62元/股。2020年同期至今,以岭药业股价三年复合增长率达34.77%。稳步上升的股价是以岭药业在产品、业绩、研发端取得诸多成果,公司基本盘持续向好发展的集中体现。
产品方面,以岭药业围绕心脑血管病、糖尿病、呼吸、肿瘤、神经、泌尿发病率高、市场用药量大的六大类疾病,开发系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中药。目前,以岭药业拥有专利新药13个,其中8个列入国家医保目录,5个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公司业绩增长提供了重要驱动力。
业绩方面,2022年三季报显示,以岭药业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为14.1亿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15.58%,三年复合增长率34.99%;扣非归母净利润为14.2亿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20.6%,三年复合增长率37.92%。
图一:来源金融界上市公司研究院研发方面,据choice数据显示,2022年前三季度以岭药业研发费用为5.52亿元,同比增长2.6%。2018年至2022年前三季度,以岭药业研发费用均持续上升,复合增长率达32.33%。
图二:来源金融界上市公司研究院此外,1月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提出,要进一步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发。而以岭药业作为创立了“理论+临床+新药+实验+循证”一体化的中医学术创新与转化模式,将中医传统理论创新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中医药创新代表企业,有望在中医药创新浪潮中脱颖而出,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堡垒。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